零基础入门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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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充电产品

发布日期:2025-06-17 16: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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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来说,支付就是“把钱给出去”和“把钱收进来”的过程,直观表现为将付款人的钱转移至收款人。

  举个例子,小宁想要从咖啡店购买一杯美式,定价为20块钱。为了获得这杯美式,小宁需要将她的20块钱给咖啡店,并由咖啡店完成收款,这20块钱从小宁的钱包里转移到咖啡店收银机内的过程,就是“支付”。

  当然,现在我们常用的支付方式已经从现金变成了刷银行卡,或者是微信/支付宝等APP扫码支付;从实现效果的维度,这些支付方式与现金支付一样,都是把小宁的余额“转移”至咖啡店的余额。

  这一点在法规中也有说明。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3条的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来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此处的“货币给付”,指的实际上的意思就是支付。

  我们从支付活动参与主体的角度解释“第三方支付”的由来。依旧回归到上面的例子:

  当小宁使用现金的时候,只需要在咖啡店内将20块钱纸币交给老板,支付活动就能完成。此处能够由交易双方直接实现“货币资金转移”,我们把这称为“第一方支付”。

  如果小宁要刷银行卡付款呢?咖啡店显然不能直接透过小宁的银行卡从小宁银行账户中拿出20块钱,至少需要一台POS机;或者小宁现场使用银行转账,向咖啡店的银行账户中转入20块钱。

  此时,交易双方就不能直接实现货币资金转移了,而是需要由银行卡的发卡行/银行账户的开立行参与,根据小宁的指令划转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至咖啡店的银行账户,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货币资金的转移。

  如果小宁掏出了手机打开支付宝,选择用支付宝APP绑定的银行卡扫码付款呢?

  其实上面这些概念都是我们为便于理解而创设的,法规中并没有一方、二方支付的概念。

  但是我们能很明确地发现,所谓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是指除银行这类传统的支付结算机构之外的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这一点在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的“

  这个问题上面已经回答了,就是除银行这类传统的支付结算机构之外的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咱们结合法规定义再来进一步看下:

  《条例》第二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支付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是根据收款人/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比如你无法线下通过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柜台要求柜员给你办理转账(当然,第三方支付机构也没有柜台);

  受限于支付业务许可,并不是随便哪家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都能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

  咱们日常常常使用的微信支付、支付宝、京东支付、美团支付、抖音支付,都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线下交易时候商家拿的POS机,有些也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比如拉卡拉。其实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他们提供的支付服务已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了,大家尝试想想,最近10笔支付里,用银行卡和现金的比例是不是近乎为0?

  也正是因为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蓬勃发展,这些年来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也慢慢变得严了,其作为以处理资金转移业务作为日常经营活动的机构,涉众面广、交易量和资金体量都很大,受到的监管其实挺强的,某些方面甚至监管指标比银行还要严格,罚单数量也在逐年攀升。感兴趣的小伙伴能关注下~

  尽管《条例》发布后,根据是否能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将支付业务分为了“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种类型,但是《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明确将上述“三分类”分别套入了两种新的业务类型,仍然沿用原有监管,且相较而言,“三分类”更加贴合目前的市场业态发展,所以我们仍就按照上述的三种业务分类,探讨支付业务的具体服务形态。

  网络支付业务适用的专门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颁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43号文”)。

  43号文第二条规定,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第三条规定,支付机构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意味着不会用到POS机、扫码枪

  这是最典型的网络支付方式之一,常见的业态就是大家使用支付APP中“钱包”/“余额”当中的金额付款。这类服务的本质,其实是用户在支付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并基于这个支付账户预付交易资金、发起支付指令、完成货币资金转移。

  例如,我们在淘宝购物的时候能选择支付宝“账户余额”付款,在微信发红包的时候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零钱”支付。

  年纪小的同学甚至不一定见过这种支付方式了。电子银行支付也叫“网银支付”或“网关支付”,支付机构在用户发起支付时跳转至银行的网银页面,由用户在银行页面完成账户登录、U盾验证、支付确认等操作,支付机构不直接参与资金划转,只是起到信息传输作用。这种方式安全性高,但操作流程相对复杂,适用于金额较大或对交易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场景。

  银行卡快捷支付咱们现在也用的很多,比如在使用支付宝付款时,不使用账户余额付款,而选择绑定的交通银行银行卡付款。

  同样是基于银行账户提供的支付服务,银行卡快捷支付比网银支付更简单便捷,实际使用时,只需在支付页面输入银行卡号、预留手机号等基础信息并通过校验即可进行支付。支付机构在用户与银行之间通过协议对接,实现支付指令的快速传递和资金划转。

  43号文第十条要求在进行银行卡扣款动作之前,需要取得客户的协议授权,其实咱们在微信支付或者支付宝绑定银行卡的时候,就已经作出快捷支付的授权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这些APP的协议列表。

  这些之外,日常中的扫码支付、小程序与H5嵌入式支付、自动扣费等等,其实都是网络支付业务的不同应用形态。对了,关于自动扣费,可以看我们

  预付卡业务适用的法规主要是《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预付卡管理办法》”)。根据《预付卡管理办法》,预付卡是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其实预付卡就是储值卡,用户都能够先储值一定的金额,然后用这张卡去消费。典型的比如现在淘宝已经支持的裕福支付发行的裕福卡、iTunes充值卡等,一般在企业福利、日常送礼的时候使用的比较多。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这里的预付卡和我们常见的理发店、宠物店的充值卡完全不同,后者在法规上叫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只能用于发卡的同一家门店或者同一个集团;相反,支付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则是“多用途预付卡”,可以在发卡人之外的其他商户进行消费。

  与传统的借记卡和信用卡不同,预付卡的申请流程相对简单、不存在严格的实名制管理要求,兼具“刷卡”的便捷性和现金的“匿名性”。

  银行卡收单业务一般适用的法规是《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9号文”),对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定义是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我们先结合定义理解一下“收单”的基础业务逻辑。如果说网络支付是在帮付款人把钱“付出去”,那么收单实际上的意思就是在帮商家(也就是法规中说的“特约商户”)把钱“收进来”,收单业务主要服务的是收款侧。

  早年间,银行卡业务刚刚兴起,那会儿还没有POS机,“刷”卡的时候,商户需要用复写纸印下银行卡信息,并且由持卡人完成签字,形成一张“签购单”。你们可以摸摸自己的银行卡号那里是否有凸起?就为了便于印下信息而设计的。银行会定期到商户这里拿走签购单,根据信息完成银行卡的资金划算,拿签购单这一个动作就叫“收单”。但是,收单这个事儿其实也挺繁琐的,很耗人力物力,所以后来就出现了专门帮银行和商户传递单据的机构,也就是“收单机构”。

  演变到现在,收单的形态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常见的比如POS机收单,这个很好理解,大家线下刷卡经常会用到;又如网络支付接口收单,比如线上淘宝买东西时候,支付机构帮商户收款时不会用到POS机这种特定机具设备,而是利用互联网支付接口形式实现的。

  在常见的收单业务中,参与的主体最重要的包含四类,分别是付款人的发卡银行、商户、收单机构以及清算机构,一般由商户向收单机构发出收款的交易指令,收单机构通过清算机构(银联或者网联)向发卡银行传输资金扣划信息,来完成资金的划转。

  再说一个知识点,当个人会使用银行卡刷卡消费时,如果刷掉1000块,商户只能实际收到994块,少掉的6块钱则由上面提到的发卡银行、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按比例进行分配,这也是支付机构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时的主要利润来源。

  好啦,到这里,相信你已经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大致形态知道。其实实不相瞒,还有“第四方支付”(没错就是又一类主体参与进支付活动中了),具体可以看《一文全览聚合支付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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